网站首页 > 知识交流

企业应在何时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并在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分享到:
点击次数:748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26日13:20:27 打印此页 关闭

问:企业应在何时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并在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 十九、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二十、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郑州百益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疑难年检、税务咨询、公司转让、商标注册、公司变更、专利申请、营销策划、品牌推广、内部审计、增资、知识产权保护。  

公司网址:http://www.zzbyhkj.com/ 

欢迎来电咨询:18039516230   18039515273   0371-55383553  

             QQ:325935816 

地址:郑州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A馆5楼5A-C20  

论价格,我们最优惠 

论实力,我们更专业 

 

上一条:职工薪酬支出和捐赠支出纳税调整表有变化!汇算清缴要注意 下一条:行动决定命运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