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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来了!做过假账的将来工作难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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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39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24日10:27:01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会〔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会计行业组织:  

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会计行业进一步提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精神,现就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统筹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引导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会计行业组织作用,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序推进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稳步推进会计人员信用状况与其选聘任职、评选表彰等挂钩,逐步建立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教育,奖惩结合。把教育引导作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加大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力度,发挥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  

(一)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针对会计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二)加强会计诚信教育。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会计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作用,大力发掘、宣传会计诚信模范等会计诚信典型,深入剖析违反会计诚信的典型案例。引导财会类专业教育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努力提高会计后备人员的诚信意识。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三、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  

(一)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二)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综合利用、激励惩戒措施等,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纠错、信用修复、分级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体系。  

(三)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为抓手,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组织升级改造本地区(部门)现有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完善本地区(部门)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在此基础上将构建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  

四、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为守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二)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三)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将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对会员信用情况进行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根据本地区(部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重视政策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科学指导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要重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要重视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合力,探索建立联席制度,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二)积极探索推动。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要探索建设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等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广泛宣传动员。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大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和会计后备人员不断提升会计诚信意识。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财政部

2018年4月19日

附: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会计行业进一步提高诚信水平,2018年4月19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强调要“推进诚信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对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制定发布《指导意见》,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缺失必将危及市场经济根基。当前,在全社会日益高度重视诚信建设的背景下,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性更加凸现,已成为影响会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制定发布《指导意见》,对全面加强会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努力营造良好会计诚信氛围,是积极作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三是适应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的需要。多年来,会计人员管理主要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为基础。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这一新情况,对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会计监管工作转型升级,从以行业准入管理为主,向事中事后管理服务为主进行转变。会计诚信情况是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情况的综合体现,加强会计人员诚信管理,有利于引导、督促会计人员坚持职业操守,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制定发布《指导意见》,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进行统筹部署,是主动适应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的需要。  

问:《指导意见》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环节?  

答:为提高《指导意见》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我们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会计司相关工作规程,遵循科学严密的起草流程。《指导意见》的起草制定历时一年多,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印发后,我们根据财政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开始研究起草《指导意见》。在系统搜集梳理相关材料,详细了解天津、湖北、厦门等省市开展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相关工作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指导意见》(讨论稿)。2017年3月,我们组织天津、河北、黑龙江等10个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对《指导意见》(讨论稿)进行集中讨论,并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7年6月,我们印发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分别征求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后,我们积极收集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指导意见》(送审稿)。  

三是发布阶段。2018年4月,《指导意见》(送审稿)经会计司司务会审议通过并会签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后,报送部领导签发。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体例结构及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三个方面共八项具体措施以及有关组织实施要求。  

一是总体要求。总体要求确立了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明确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要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加强教育、奖惩结合等基本原则。  

二是具体措施。从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八项具体措施,要求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强调将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研究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备忘录,实现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要研究制定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和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强调要为守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推动、广泛宣传动员等方面,对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组织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问:下一步,将如何推进《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员众多,影响面广,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筹安排、多措并举、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一是广泛宣传动员。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加大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充分认识理解《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增强会计诚信意识,提升整体会计诚信水平;注重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大力宣传会计诚信模范等会计诚信典型,深入剖析违反会计诚信的典型案例,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会计人员信息纠错、信用修复、分级管理等制度。  

三是抓好试点总结。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既涉及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分级分类管理,也涉及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与其他信用信息系统的融合,还涉及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实施起来难度较大。此前,浙江省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会计人员诚信记分管理、信用档案建设、管理系统构建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其他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以《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为契机,抓紧研究制定试点方案,选择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试点,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稳步推广。  

四是形成实施合力。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科学指导,重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要重视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合力,探索建立联席制度,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有效开展。用人单位要科学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对失信会计人员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在会计工作中践行会计诚信。社会有关各方齐心协力,形成会计诚信建设的实施合力,努力营造会计诚信建设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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