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知识交流

重要!下月开始你的企业可能取消增票认证!

分享到:
点击次数:768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18日14:16:26 打印此页 关闭

纳税信用等级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事情。从下个月1号起,纳税信用级别将由原来的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该项规定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公告《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何,我们一起来看看——



  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  

该公告明确,《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  

1、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明确纳税信用M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  

公告明确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


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

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 

为及时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公告明确:无论是新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还是原来已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如果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公告的施行  

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上一条:“订金”和“定金”的区别,一个能全额退回,一个一分钱都要不到! 下一条:最严注销新规:公司不做账、营业执照丢失、工商异常、税务注销不受理!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