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有所调整
企业要关注会计准则及财务报表的变化,尤其是要注意“税金及附加”“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一系列数据填报,以会计核算数据为基础。例如“利润总额”项目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损益类科目,要求填报的就是会计核算数据。因此,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利润总额”科目的准确性,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和关键。
近两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表发生了较大变化。财政部先后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多部会计准则。并在2018年6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多部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以及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作了调整。
会计准则及财务报表的变化,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值得企业重视。尤其是以下变化,建议企业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高度关注:一是“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改成了“税金及附加”科目,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车船税等税金支出,不再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而是纳入了“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范围; 二是根据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项目;三是从“管理费用”科目中分拆出了“研发费用”项目;四是在“财务费用”科目下,增加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科目;五是调整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等。
程序性要求更简化
企业办理资产损失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性规定得到简化的同时,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规定更加明确,要求也更高了。
2018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简化了企业办理资产损失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性规定。与此同时,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规定更加明确,要求也更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需注意的是,在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仍要按照要求准确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继上述公告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这一方面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相关留存备查资料的归集整理。
程序性要求更加简化的同时,凭证管理的要求也更加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了不同情形取得不同的扣除凭证的具体要求及补救措施等。同时规定,企业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须注意相关扣除凭证的归集管理,并按规定留存备查。
纳税申报表作了调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发生了一些改变,在填报过程中要予以关注。
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综合体现了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有政策,也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自2008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
2018年末,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再次修订了2017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对《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等15张报表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作了修订,还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张报表的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应重视对新申报表的学习和理解。
值得关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进一步简化了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按照规定进行了简化,并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等6张表单,建议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关注。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