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到今天还把税款所属期和工资所属期弄混,总是要把是哪个月的工资搅合进来,把自己也搞的很乱。
其实你就记住一点,实际发放是在哪个月,税款所属期就是哪个月,这样其实就很清晰了,千万不要去想它是发的哪个月的工资。
1月发工资了,你别管我1月发的哪个月的工资,不管是18年12月的工资,还是1月当月发的当月的工资,反正1月实际发给小编了,那这个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所属期它就是2019年1月,就应该按照2019的新政策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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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时候扣下个税,然后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比如1月在发放时候扣下个税,2月申报期内申报。
会计分录也简单,这里不考虑社保,首先,我们需要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工资,注意,在这里,这个就和工资属于哪个月有关系了,工资是哪个月的,就是哪个月的费用,而不管是否实际支付,这就是权责发生制。
工资计入管理费用
计提时候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时候,我们就会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并扣下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缴纳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是不是很简单?但是,今天小编要和大家说的重点不是这个,而是要看看你是否知道1月开始如何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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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们1月发工资没,如果发了,那你是否知道你的个人所得税到底算对没有?
当然你会说,我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给单位,1月单位就应该把这部分给我扣除掉,个人所得税肯定就减少了。
没错,从1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开始,只要你把专项扣除信息报送给了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就应该在计算个税的时候将它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出来。
但是除了这个我们还要注意,从2019年1月开始,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这和以前我们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算法是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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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小编2019年1月应发工资是15000,按照实发工资8%扣除养老保险、2%扣除医疗报销、0.4%扣除失业保险,12%扣除住房公积金,暂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
那你看我这样算个人所得税对吗?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额=收入-养老等扣除项-减除费用
=15000-(1200+300+60+1800)-5000=6640
第二步:以应纳税所得额去对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得出应纳税额=6640*10%-210=454
上面的算法对吗?先自己思考一下!
当然不对,错在哪里?
错在用错了税率表。
2019年开始,我们平时是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的累计额当然也就是1月的数据,这个没问题,但是税率表我们应该用的预扣率表一,也就是下面这张。
好,这个时候,我们再来算算个税正确应该扣多少?这里还是暂时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
第一步: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养老等扣除项-累计减除费用
=15000-(1200+300+60+1800)-5000=6640
第二步:以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去对应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6640*3%-0=199.20。
由于是第一个月,所以累计预扣预缴税额就是当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你看,和之前的算法的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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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前面的方法还是在把工资薪金单独按月在算个人所得税,和以前一样,月度和月度之间独立算,这和目前的累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存在本质差异的,现在的方法更科学,不会导致因为工资月度不均衡,或者工资的拖延发放导致个税的不平衡现象出现。
而前面算法采用的税率表,其实就是强行把个人所得法的税率表除以12得出了一个税率表。这个表仅仅是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10-12月过渡期使用的税率表。
而过渡期结束后,2019年开始实行累计预扣法,不管是在个人所得税法还是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中根本就没有对居民个人使用这个税率表。
所以,前面的算法完全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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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大家,还没有发工资,还没有算个税的,请注意一下,在扣个税的时候别把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扣错了。
如果扣错了,那么你在2月申报1月个人所得税填写申报表时候,算出的个人所得税就会和工资表上的个人所得税出现大的偏差,到时候调整起来就很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