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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缴纳遇难题,3个常见案例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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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15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21日10:31:44 打印此页 关闭
 

01

       案例一     

       谢龙女士在郑州市一家外贸公司上班,目前刚刚喜得麟儿,公司为此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外又给予了谢龙女士一笔生育津贴,关于这笔钱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谢龙女士十分疑惑。

       正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02

       案例二     

       宋二先生近日十分苦恼,他工作的公司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与宋二先生的劳动关系,只给了他一笔一次性补偿,便不再管了。宋二先生听别人说这笔一次性补偿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怎么缴纳并不清楚。

       正解

一次性补偿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两者缴纳税款的情况是有所区别的。

一、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案例三     

        裴女士的公司因为业务需要会聘请一些外籍个人。在帮助他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听说有一些针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裴女士想知道具体有哪些免税和优惠政策,以便更好的申报。

        正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

上一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案件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下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转换,不明白的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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