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与重大的财产损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规范、科学的应急处置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而依法合理的事故调查与案件法律责任追究,则发挥了查明事故原因、警示类似事故、强化职能监管的作用。
一、特种设备事故的主要特点
特种设备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范畴,但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相比,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影响范围更宽泛。特种设备在工业企业中大量使用,成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装备。特种设备已深入到群众生活的各个角落,起到方便、娱乐人们生活的功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将直接影响到百姓的正常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更加深远。
二是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种设备既涉及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环节,也涉及使用、经营、检验、检测环节,这些环节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都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与此相对应的是,发生事故后承担责任的主体更加多元。
三是事故分级的因素更复杂。特种设备事故的等级除要遵循安全生产事故所要考虑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共性因素,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还要考虑设备停止使用危及经济运行安全、设备故障造成乘客受困、设备损坏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等特种设备特有的情况。
郑州百益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0371-55383551
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基本内容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澄清事故发生的真相,查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设备损坏的情况,通过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确认事故责任者的责任,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与措施。
(一)事故报告与事故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程序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开展作出了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而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按事故等级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报。
事故的应急处置分为两个层面,即企业组织自救与政府组织救援。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按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内容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如下:
1.调查事故紧急处置情况。事故调查时首先要查看企业应急预案建立以及按预案启动组织救援的情况;调查事故单位的事故现场的保护和事故报告的义务履行情况;调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在属地政府领导下突发事件的预案启动、组织救援等开展情况。事故单位对现场的保护与及时报告事故,是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基础工作。实践中,部分单位、人员为掩盖真相、逃避惩罚或出于对法律的漠视无知,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甚至毁灭相关资料、伪造现场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对事故的后续调查处理带来障碍。
2.调查事故造成损失情况。特种设备事故会造成生命与健康、物质或财产、环境的破坏等直接和间接损失。与事故直接联系并能用货币衡量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费用支出总和,为事故的直接损失。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确定事故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与事故间接联系的产值减少、资源破坏、由事故发生的停产停业整顿、停止使用设备等其他损失,为事故的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作为事故调查的内容组成部分,但不是确定事故责任的必要因素。
3.调查事故原因发生情况。事故调查要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结合技术鉴定、损失评估、论证分析等手段,查找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因素间的逻辑关系、因果关系。要从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两者的相互结合等因素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通过表面现象逐步深入到掩藏其中的企业管理缺陷、周围环境等深层次因素,揭示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经过对事故后果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分析后,分清各个因素所起作用的大小,找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明确构成事故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的各种要素。
4.界定事故单位与个人的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的情况,事故调查组会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在报告中认定事故的等级和性质,提出相应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对事故定性时,依照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与事故后果的联系,区分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依照事故单位与个人对事故后果所起作用的程度,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三)事故责任确定与案件处理的关系
1.两者的联系。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将确定其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责任事故,提出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给出其他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查明的事实、收据的证据和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是后续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证据来源;案件处理要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启动相关立案调查等程序,同时落实整改措施。
2.两者的区别。特种设备事故责任的确定和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具有不同的特性,不能混为一谈。特种设备事故责任的确定属于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认、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产品质量的确认、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与责任认定等。事故调查组因其组成的非独立行政主体性、调查报告的专业技术性,目前一般认为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及结论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事故处理的责任追究包括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涉嫌违反《刑法》的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其中,对案件涉及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他的责任追究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三、事故案件处理中法律责任的分析与判断
事故发生后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可以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因此,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及其人员要充分了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重要性,理清事故调查与案件处理的逻辑关系,综合分析各种事故因素,正确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工作。
(一)事故法律责任追究的类型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特种设备事故可能牵涉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事故责任者被认定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责任者被认定违反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事故责任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事故责任者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故单位个人的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单位指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于该单位没有履行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因素可能出现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环节,也可能出现在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环节,所以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未必一定是责任承担主体,其责任承担者可能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经营、使用单位之一,或几个单位的结合。
事故责任个人承担者,可以是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例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事故责任个人承担者,也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例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事故责任个人承担者,其责任的承担形式可以是罚款或吊销资格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也可能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一般来说,事故责任者为个人,无论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如其本身死亡的应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可适当减轻或免于法律责任追究。
(三)事故民事责任的应对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往往意味着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其责任形式主要是民事侵权责任。例如,某叉车在使用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1死1重伤的责任事故,事故单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再如,发生事故后产生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对事故已产生或可能产生民事责任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可提供条件及时妥善解决,必要时应建议相关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一起事故可能同时违反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发生责任竞合时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一般情况下三者独立存在,并行不悖。相互冲突难以同时适用,例如罚款、罚金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并行,事故责任单位(个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对此提出了解决之道,即“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其他责任承担形式的处理
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除了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外,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有时依据实际情况,要求事故单位依照单位规章制度或相互间协议,对事故涉及的部分人员进行内部处理或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