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距离该法正式施行不到半年的时间,除了国务院要依据该法制定实施条例以外,该法该有多处授权有关国家机关制定配套性、实施性的政策文件要求,这些配套规定能否及时出台也严重影响着新的环境保护税法的落实。
第一、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环保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由于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是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是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因此需要由各省自行确定其具体适用的税额,这次环保税法的立法亮点在于将具体适用税额的最终确定权交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
第二、授权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增加同一排放口征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如果各省确实考虑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税项目数,应当引起当地纳税人的关注。
第三、授权国务院可以增加暂于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授权制定海洋工程污染申报缴纳环保税的具体办法。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还有涉及其他授权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定、配合机制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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