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暑后,我大郑州在一波一波的高温烘烤下,地面是热的,风也是热的。有没有只想靠在沙发上、吹着空调——美美的葛优躺着?现实象高温一样真实残酷,生活要继续,工作也要继续。为了安抚热伤的身心,许多公司为员工在高温工作场所准备了一些白糖、绿茶等清凉饮品和解毒剂等药品。财务付款时,就有疑问了:这些饮品入到什么科目?对方开什么发票合适?
疑问一:清凉饮料发生的支出是否是防暑降温费?
很多财务人第一判断会认为清凉饮料属于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的财税处理如下:
财企【2009】242号:公司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公司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所以防暑降温费在账务处理时要计入发生部门的“职工福利费”科目。
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公司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公司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公司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所以防暑降温费在税收上也确认为福利支出,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同时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那么,高温工作现场为员工准备的清凉饮品支出是不是要归属于防暑降温费?我们来看看防暑降温费核算的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所以,防暑降温费核算的是公司高温作业的员工,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岗位补贴。
疑问二:清凉饮料支出是否属于劳动保护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废止)“第十五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第五十四条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所以,公司为员工在高温工作场所准备的白糖、绿茶等清凉饮品和解毒剂,准确的说应当归属于劳动保护费,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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