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全面升级以来,财务人员个个谈“票”色变,与其事后补救,不如提前预防,从发票的源头---签订合同开始,提前审核,您知道必须要审核哪些内容吗?
1、 杜绝假发票或者虚开发票:
2、 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解释》中讲的很清楚。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发票,采购方不承担罪责;如果是恶意取得的,双方都要坐牢。
“善意”与“恶意”的界定,是主观决定的,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就显得非常必要。
2、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说明
在合同中明确:如受“涨价等因素”影响,增加有关预算的补充条款,这样就解决了合同与发票不匹配的问题。
3、约定“违约金不跟销售额挂钩”在采购合同中,明文约定“违约金不跟销售额挂钩”。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财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进项税转出,就意味着企业要多交增值税。
4、明确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明确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一般来讲,发票越早开越好,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四流合一”。
5、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必须要提供
供应商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发票时,必须提供供应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最好应该注明“凭税控机的清单和专票”付款。
6、增值税专票丢失,如何补救在合同中必须注明:
如果采购方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供应商有义务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这是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按照这样操作以后,即使票据丢失,还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7、合同中注明发票不作为收、付款的凭证
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如果合同没有这个条款,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给付发票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上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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