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会计法》基于保护会计人员的意愿,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充分体现了对会计人员的爱护,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但在实际会计工作中,如果一个单位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跟财务负责人都推脱不了关系。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的同时,也让会计人员登上了“黑名单”,完全无法执业,后果不堪设想。更严重的,涉及刑事案件,会计坐牢的也大有人在。
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
30年,基本贯穿财务人的整个职业生涯,是财务人每一步的脚印。
那会计做假账,到底有哪些风险呢?
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中的第42、43、45条有关陈述吧!
再来看看刑法对会计做假账的陈述相关陈述,更是触目惊心: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上升到刑法阶段,就不仅仅是取消从业资格这么简单了!
随着金税三期使用,会计假账更是无处遁形,最新消息,税务局要查近三年的所有税种,决不姑息!正如文中所言,如果被税务抽中,请走好;这次没抽中,下次税务抽中的就是你!
会计,你还敢做假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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