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A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取得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元,税额11元,则如果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税率仍为11%,则甲企业当期进项可抵扣税额为11元,影响利润金额是100元。如甲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甲企业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3元,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元(100×2%),影响利润金额仍是100元。
2.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假设B为从事蔬菜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从A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含税价)取得A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甲企业无论是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还是加工生产税率为11%或17%的货物,当期可申报进项抵扣税额都为0,影响利润金额为111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
1.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设C为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从C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含税价),取得C从国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为107.77元,税额3.23元,则甲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直接出售或用于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的税率仍为11%,那么甲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85元(107.77×11%),影响利润金额是99.15元。如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则当期可抵扣进项税14.01元,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16元(107.77×2%),影响利润金额仍是99.15元。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D(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111元(含税价),取得D自开或国税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论甲企业购进的农产品是直接出售还是加工生产税率为11%或17%的货物,当期可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都为0,影响利润金额为111元。
直接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农产品
1.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应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E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产农产品111元,取得E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发票注明金额为111元,不征税,如果甲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税率仍为11%,则甲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21元(111×11%),影响利润金额是98.79元(111-12.21)。如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甲企业当期可抵扣进项税14.43元(含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11×2%=2.22元),影响利润金额仍是98.79元。
2.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以收购方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F处(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111元,甲企业可根据实际收购额开具金额为111元的收购发票,如果甲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的税率仍为11%,则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2.21元(111×11%),影响利润金额是98.79元(111-12.21)。如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当期可抵扣进项税14.43元,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22元(111×2%),影响利润金额仍是98.79元。
境外购进农产品
境外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境外购进农产品100元(关税完税价格)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11元,如果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或进行初加工,初加工产品税率仍为11%,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元,影响利润金额是100元。如甲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则当期可抵扣进项税13元,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元(100×2%),影响利润金额仍是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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