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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年度申报单位2017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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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6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16日10:17:10 打印此页 关闭

各年度申报单位: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园区公积金2017结算年度(20177月至20186月)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于2017711—713日进行,年申报单位应通过网上申报缴费系统进行结算年度申报及补充年度申报工作。此次申报的人员范围为2017713日前进入单位并已办理劳动合同报送的所有在职员工。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711日至713日网上申报缴费系统中结算年度申报权限将开放给各年申报单位(结算年度申报仅可操作一次),员工缴费基数均没有变化的,可以不操作结算年度申报,届时中心将根据单位20176月扣款计划作新一年度申报计划的自动结转。

 二、单位进行了上述结算年度申报后,又有新员工入职的,可在717日起通过客户端“年申报月缴费”操作模块操作20177月当月的正常缴费,同时在2017813日前为其操作2017年度的补充年度申报。

  三、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2016自然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申报2017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如员工工资收入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均工资总额折算成全年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应对照公积金缴交额上、下限的规定。

  四、员工工资收入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等。各单位2016年度的年终奖金也应计入此次申报的员工工资收入总额中。

  五、各单位应如实、准确申报员工工资收入总额。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的单位,经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园区社保(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十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单位少报、瞒报、漏报社会保险(公积金),或未按时缴纳而影响本单位会员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公积金)保障待遇的,责任由单位承担。

  六、各单位在输入员工缴费基数前,须仔细核对员工的基本信息,如发现有误,应及时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表B2),至中心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为及时更新单位基础信息资料,各单位还必须准确核对并修改确认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单位的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缴费客户端直接修改)。

  七、本次年度申报时各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如下标准操作:

1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20000元、2697元;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9613元、2697元。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20000元、2697元。

  各公积金年度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2017年度结算年度申报工作以保证本单位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准确与正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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