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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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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5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22日10:45:07 打印此页 关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310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大连、宁波、厦门、青海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研判分析,准确领会中央精神 

《通知》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精神、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效应分析和收入趋势预测,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研究布置,坚决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地推动实体经济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二、加强部门沟通,认真落实减负政策  

拟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地区,税务部门要依据《通知》要求和党委政府的决定精神,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研究确定部门衔接方案。要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保证业务办理顺畅,及时调整系统设置,压缩政策落地“时间差”。在调整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提高缴费服务水平,有效降低企业办理业务的时间成本。

 

三、加强宣传解读,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税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政策调整信息和贯彻落实方案传达到基层一线,确保政策理解到位、布置到位、执行到位。要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通过网站、APP、微信、微博、报纸、杂志等多渠道对政策调整进行广泛的宣传,结合相关会议、文件,及时向企业阐述政策变动的背景和意义,努力使所有能享受政策的企业足不出户享受政策,切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关注舆情动态,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在2016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开展2017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作,确保政策调整迅速落地见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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