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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法草案首次审议:拟平移上升为法律,税率维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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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5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31日09:43:44 打印此页 关闭

8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会议。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草案)》(以下简称烟叶税法草案)。财政部部长肖捷向大会作关于烟叶税法草案的说明。
  肖捷在说明中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烟叶税税制比较稳定,要素基本合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
  根据上述草案,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烟叶税的征税对象为烟叶,范围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为20%,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此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上述草案时认为,做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有关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工作,确保2020年前完成税收立法工作任务。同时,要牢固树立以立法引领、推动改革的意识,结合税制改革需要,做好税收立法工作,实现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有机统一。
  记者了解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中央审议通过《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对现行15项税收行政法规修改后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安排。烟叶税法是此后第一个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税收法律的税收立法项目。目前,现行的19个税种中,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和环保税由法律征收。其余15个税种,按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征收。
  现行《烟叶税暂行条例》于2006年4月由国务院公布。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运行比较平稳。2006年~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烟叶税1097亿元,年均增长12%。烟叶税为地方税,收入一般归属县、乡两级政府,是烟叶产地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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