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汇,是出口货物享受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
对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对收汇分三种情况:分先收汇再申请退税、先退税再后收汇、不需要收汇:
一、先收汇再申请退税
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和国税公告2014 51号,有5类企业必须收齐外汇才能申报退税,这5类企业是:外汇分类为C类、海关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D类,向税局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向税局提供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另外还有退税分类为四类的,这六类企业在办理退税前必须先收齐外汇,否则不能申报退税。
二、先退税再收汇
除上述六类企业之外的企业,可以先办理退税,但必须在次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收齐外汇。
三、不需要收汇
一是视同收汇业务,即出口后有一些特殊状况发生导致出口企业不能收回货款的,一共9种情况,具体见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三(需要注意的是第8种:收汇日期晚于退税最晚截止日期的,这类还是需要收汇的,在向税局办理视同收汇备案时需要报备何时能收汇,并于收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局提供收汇水单)
二是委托出口货物,由于委托出口货物是由代理公司收汇,因此对委托方退税时不需要收汇。
三是易货贸易,易货贸易是易货换货,没有货币收支;
四是边境小额贸易
五是视同出口业务,有如下几种: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4.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7.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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