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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收人民币能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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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2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12日16:43:00 打印此页 关闭

经常有人问货物出口了,收人民币能不能退税。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整明白两个概念:人民币和离岸人民币

 

人民币,指在我国境内流通的人民币,代码为CNY,用于境内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结算。

 

离岸人民币,指在境外的人民币,代码为CNH。我们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或个人之间通过离岸人民币结算的,叫跨境人民币结算。

 

因此,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判断出口企业是收取的哪类人民币,如果出口货物收取的是跨境人民币则可以享受退税;另外如果出口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特殊区域内企业并运入特殊区域的,可直接从特殊区域内企业收取人民币。

 

跨境人民币结算

是指将人民币直接用于国际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交易活动均采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直接为交易主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境内机构和个人可直接向非居民收取和支付人民币。

 

我国自2009年试点跨境人民币的贸易结算业务,2011年开始全国实行。现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规避汇率风险,消除外币结汇造成的汇兑损失。

 

1、根据国税函2009 470号、国税函2010 303号的规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退()税政策,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

2、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对于享受退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对于需要提供银行收汇水单等收汇凭证的,如果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根据财税2010 26号及财税2012 39号,对于边境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和一般贸易,允许跨境人民币结算。但需要注意,必须是通过银行结算才符合退税要求,对于人民币现金结算的不能退税,但可以免税。如边境地区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收取人民币现金,不符而退税要求。

 

通过以上政策文件可以看出,货物出口后,所收取的跨境人民币是符合退税要求的,但是需要注意,该跨境人民币必须是从境外、从境内非居民开设的NRA账户、或从自贸区内非居民开设的自由贸易账户中收取才符合退税要求。

 

人民币结算

对于视同出口到特殊区域(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珠澳跨境工业区)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根据国税公告2013 65号、国税公告2013 30号的规定,可以采用人民币结算(注:该人民币结算不属于跨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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