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税圈,隔三差五就会出现诸如“公车私用如何进行税收处理”之类的高参文章。特别是近期,更是颇多。
这些高参文章大多围绕“私车公用发生的汽车修理费、保险费、汽油费、过路费、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如何顺利的在公司报销”而展开,有的更是引经据典的筹划:企业和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协议,而且在协议里明确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这样,这些费用就可以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当这些支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税目,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然,还有不少围绕“私车公用如何既能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又能少缴各项税收” 的有精彩筹划,不时给大家以惊喜。
在此,笔者不得不说,你赢了,一举多得的税收筹划,还能赢得不少吃瓜小会计的芳心。
可是,当你看过下面这篇帖子后,你,特别是公司的老板,也许会另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作为一名老税务,真心的讲,讲真的,在很多时候,税收问题看似会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但,税是少缴了,而由此引发的其他问题,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可比那点税款要大得多。
就拿本文所讲的“私车公用”来说,其实,大家都知道,所谓的“私车公用税收问题”,无非就是为了解决每月发给员工的几百元或千把块钱补贴,又不想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于是乎,签订租车协议将补贴变换为租金(还有筹划零租金的),再将员工购买汽油的发票、通行费发票等变成公司的费用发票报销扣除,看上去的确是少缴不少税。
但是你究竟算过没有,由此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按租金缴的个人所得税普遍情况下比按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还要高),抵扣的油料费、修理费、通行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起来到底占了多少税款的便宜,至于企业所得税,按列入工资的补贴发放与按租赁费、油料费等进费用,都是一样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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