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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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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0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13日10:03:39 打印此页 关闭

一、什么是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主体设立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是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三、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时间?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下发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施行前已经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请于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到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下发前经税务机关行政审批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请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10日到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

3

2017年9月1日以后(含9月1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应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要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一、什么是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主体设立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是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三、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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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下发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施行前已经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请于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到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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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下发前经税务机关行政审批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请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10日到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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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以后(含9月1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应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要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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