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月认证,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 “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中:
1.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抵扣的。
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时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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