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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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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9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30日10:14:24 打印此页 关闭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重要意义

  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全国失业保险金水平逐年提高,地区差距逐步缩小,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兜牢民生底线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关系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提升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科学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要统筹考虑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坚持“保生活”和“促就业”相统一,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又要防止待遇水平过高影响就业积极性。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各省要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加大对基金支撑能力弱的统筹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地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对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会同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9月20日



政策解读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问:《指导意见》印发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通过社会保障等手段,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高度重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将其作为失业保险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基本保障了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12年全国人均失业保险金为707元,2016年达到1051元,年均增长10.4%。5年来,共有2170万人次领到失业保险金。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公平,按照中央决策,根据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我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指导各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并提出了失业保险金上调目标,要求形成增长机制。

  问:《指导意见》确定失业保险金调整的目标是多少?

  答:《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目标,是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需要明确的是,这个目标以确保基金可持续为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加以实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具体调整幅度和调整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问:能不能把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得更高一些呢?

  答: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全国失业保险金水平逐年提高,地区差距逐步缩小,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兜牢民生底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宜调整过高:一是《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上限,即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过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国失业保险“保基本”的原则。三是确定失业保险金水平还要兼顾促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可能会影响部分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此外,还要统筹考虑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问:对地方落实《指导意见》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失业保险金的重要意义,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落地。一是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失业保险金调整方案。《指导意见》以《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为依据,明确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本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和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统筹考虑失业保险“保生活”和“促就业”两项功能,加强调研、科学测算、明确责任、拟定步骤、细化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兼顾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是抓好政策落实的具体环节。各地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把准吃透政策要点,及时调整标准并将失业保险金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指导各省发挥好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大力支持基金支撑能力弱的统筹地区,确保每一个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都能及时根据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三是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当地具体落实办法,主动协调宣传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项宣传活动;要深入群众,把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原原本本向失业人员讲清楚,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使其充分了解党和政府的惠民之策。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形成合理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相应的医疗、丧葬抚恤、就业服务等待遇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三是职业培训补贴;四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2016年,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79.7亿元,月人均缴纳医疗保险292元;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710万元;支出培训补贴14.2亿元;国务院批准的东7省试点政策用于促就业支出183亿元;向76.2万名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8.3亿元,人均3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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