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一、公告适用主体
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02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03
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PS: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代开发票携带资料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完成上述备案后,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代开专票作废、开红问题
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
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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