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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明确,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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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5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29日08:53:02 打印此页 关闭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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