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进一步明确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相关政策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02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公告明确了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04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范围:(1)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等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3)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4)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5
根据《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在本市网上办税服务厅、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下列业务时要求实名办税:(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二)发票领用业务;(三)全市跨区通办业务;(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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