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税政策一
简并增值税税率(财税〔2017〕37号)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23种货物,税率为11%。具体来看,这些货物包括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此外,延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一)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政策;(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五)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减税政策二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发文(财税〔2017〕34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新政策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是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是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是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减税政策三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这一减税政策的,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征管要求来看,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减税政策四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
其中,商业健康险是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指保险公司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有关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该政策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享受政策方式: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依法享受政策。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申报办法: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6、减税政策六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显示,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其中,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宗商品,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
此外,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的用地有: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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