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之前,包括营业税期间,税收政策并未清晰区分投资者投资于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期间的增值税。普遍的做法是没有交,如果是税务机关检查,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在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后,两个端口的税逐渐明朗化。
比如,投资者投资者资管产品,可以结合资管产品发行合同或者章程等,判定资管产品层面是否承诺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如果符合140号文所称保本条件,则投资者按照分配的收益依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作为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投资者层面的增值税判断不算太复杂,主要是依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以及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进行判断。但是几百页的合同你要仔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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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管产品运营环节,140号文已经明确其发生的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贷款服务、非保本投资服务、买卖金融商品、股权投资分配收入、股权投资转让收入,有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有的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有的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行为,该不征的就不征、该免征的就免征、该应税的部分依据财税【2017】2号文和财税【2017】56号文在2018年元旦之前无需缴纳,在2018年元旦开始以后实行简易计税按照3%就其应税部分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试点推开到2017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其实对于资管运营环节是无需缴纳增值税的,这个税原本应该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现在不用缴纳了。
在资管产品运营环节阶段性免税的情况下,管理人无需为其资管业务缴纳增值税,有的同志总以为存在盲区,就去管这个阶段的投资者去要税,这其实是张冠李戴了。投资端的税应该按照我们前面对投资者征税的分析去考虑是是否应税,不能与资管产品运营环节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