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纳税人发生的除新建外的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支出,如果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超过50%的,可一次性抵扣。上述不动产原值,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分两类:一是新建不动产,进项税额须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除新建外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如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以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为分水岭,未超过的一次性抵扣,超过的分2年抵扣。因此,判断支出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成为抵扣期限的关键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准确计算支出比例。
1. 支出金额按工程各项支出之和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支出的计算,以上述三项支出之和计算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50%,而不是分项计算。
2. 不动产原值指被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不动产整体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不动产原值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因此,不动产原值指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对象的整体原值,而非指某个楼层、某间房屋的原值。
3. 竣工决算前取得的进项税额,先按工程预算金额计算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50%。
由于竣工决算前工程支出总金额无法确定,无法计算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50%,如何抵扣决算前取得的进项税额?笔者建议,先根据工程预算金额初步判断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50%,待工程竣工决算后再调整前期税务处理。
一是根据工程总预算金额初步计算是否超过酒店大楼原值50%。需注意,不是以工程单项金额计算是否超过大楼原值50%。另外,酒店大楼原值是整个大楼原值,不仅仅指5层、6层、7层三层楼原值;二是根据第一步计算结果,选择抵扣年限。比例不超过50%则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反之分2年抵扣;三是根据竣工决算后的工程造价总金额计算是否超过酒店大楼原值50%后,对前期税务处理进行调整。
此例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为370万元,增加金额未超过不动产原值800万元的50%,因此10月支付的110万元(30+80)设计及材料费,以及11月支付的180万元工程款,相关进项税额初步判断可以一次性抵扣。12月工程竣工决算时,工程总造价为410万元(30+80+300),超过不动产原值800万元的50%,按规定分2年抵扣。因此,前期已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12月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工程款的进项税额,须分2年抵扣。对于前期已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的40%应在当月转出,转入待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