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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开票人与复核人必须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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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11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24日14:20:23 打印此页 关闭
 

最近拜税务总局16号公告所赐,微信群里关于发票风险的文章泛滥成灾,71日之后发票竟成了烫手山药,许多老会计都一时不知道怎么开发票了。

实际上,不过是税务总局对公司收取的普票,提出了信用代码的要求而已,导致该不该担心的会计,都在瞎起哄一般担心。至于其它的传言,要么是早已有的老政策,要么是道听途说,至于“史上最严”之类的表述,请问,哪年不能说史上最严呢?

但凡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发票的似是而非的问题就多起来。一个会计问我:

“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开票人,没有复核人,这行不行?我准备拒收,但对方不愿意重开……”

这个问题如果会计东问西问、自己又没有主见,还会导致新问题发生。比如,有专家说,不仅要有复核人,复核人与开票人还必须是不同的人。会计截了一个网上关于发票的问答给我看:

问:开发票时,发票内容中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能填写同一个人吗?

答:开票人不能和复核人为同一人,最好是分开。

照我说,这个回答本身就信心不足。既然“不能为同一人”,那建议就应该是“必须”分开,怎么又成为了“最好”分开了呢?可见,自己都没有搞清楚。到底该怎么样?

看看关于发票的规则,就一清二楚了。

1、开具发票,首先要把基本的内容填写完整,哪些是基本的内容呢,《发票管理办法细则》(25号总局令)规定: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少。如果发票上印有开票人的位置而没有填,这个发票的内容就不完整,就不符合规定,就有不能作为税务凭证的风险。(没有印开票人,比如手撕票,当然就是税务机关的问题了,我们不管)。

2、至于“复核人”呢?

它显然不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内容。

进一步讲,开具发票后,要不要复核?

那么,如果没有复核人,或者复核人与开票是同一个人,能不能说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内控缺失呢?

显然,谁也不能仅凭发票上的复核问题,就能判定企业内控缺失。开发票并不是天大的事,要不要复核,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

这类问题,如果掌握了规则,就会感觉问得莫名其妙。但这类无厘头的东西,往往能够引起大家的呼应,我认为,主要是大家对于税务规则、尤其是其中发票规则认识的缺失,才会听风就是雨。

如果掌握了规则,知道纳税和开票是怎么一回事,胸中就会有数。遇事当然可能还会拿不准,此时再多问问,听一听正反双方的观点和理由,你甚至都可以评论他们的对错了。所以,把握规则是成为税务会计的真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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