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规
政策新规
1.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预收款不再是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PS:财税〔2017〕58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是适用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发票开具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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