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密集出台有关融资租赁的政策文件。据媒体报道,“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这是中国融资租赁业有史以来首次由总理主持会议研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问题,并在会议上将租赁行业区分为“融资租赁行业”和“金融租赁行业”。8月31日,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发布了6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1日又颁发了6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可看出,融资租赁业和金融租赁业是两个有相同也有所不同的产业,国家今后在政策扶持上会出现差别。
实事上,这种差别在国内一直都存在。“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不小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监管与业务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所做的业务纳入信贷规模管理,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作为商业企业监管,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如果你想收购或者注册全国融资租赁,保理,资产类,金融类,基金类牌照就联系李子杰 17688887489。)
六、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七、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
八、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九、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一、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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